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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份升级版本的《承诺函》中提到在微信小程序和视频号渠道的委托。
“我方特此授权【xxxx】将该剧上传至微信小程序/微信视频号渠道,通过前述渠道公开发布并进行相关的收费或免费、营销、宣传等经营活动……”。
其中,所授权的公司主体经过查询后发现,几乎均为抖音系公司,也有非抖音体系公司。
内容中还提到对快手平台的托管。
“
我方特此授权【xxxx】将
该剧上传至快手短剧合作平台,通过经营者在快手短剧合作平台注册的账号,实现该剧在快手APP、快手 APP 极速版(统称“快手”)的信息网络传播。
”
在上传文件区的下方明确提到分发渠道“微信小程序/微信视频号/快手原生等渠道”。
对比之前的《承诺书》来看会发现,其中仅提到关于微信小程序平台的授权,无“快手、微信视频号”相关渠道内容,本次新增快手和视频号渠道。
在新增的《承诺函》中新增了关于快手、微信视频号的授权,这意味着抖音体系公司将全权代运营快手和视频号。
抖音这项代运营渠道的调整,面向短剧和漫剧。
从上述渠道来看,基本上实现了短剧的全域发布与托管。
积极来看,
对于创作者来说,一部剧生产完成后上传抖音,无需自己动手,即可实现多平台分发。
消极来看,这样操作后意味着版权方将彻底失去一部短剧、漫剧的管理权,将由抖音体系公司全权负责一部剧的投流、预算、人群定向。 一位创作者对新腕儿表示,自己发行或托管发行其实都无所谓,但最重要的是未看到详细的多平台收益结算问题。 从目前的文件来看,这场平台授权行动未提到关于收益分配的问题,可能和具体平台不同政策有关。 新腕儿认为,短期来看,创作者可以专注内容创作,不需要在不擅长的发行方面花时间,是个好事,想清楚就赚内容的钱。 从长期来看,创作者将彻底成为纯内容提供方,失去发行能力、议价能力和收益分配能力。(当然,多数人从来也没有过这些能力,你别笑~) 重要的是,如果全托管以后,创作者可能会失去对整个全域流量渠道的感知。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,接受授权的这些发行公司,是否会将更多的体系外发行公司排除在外,从而衍生部分体系公司吃独食的现象? 从业者告诉新腕儿,目前这一流程是必填的,而不是选择题,但似乎可以用以前的承诺函通过。 新腕儿认为,如果是选择题,可能更为妥当,不至于被业内认为是利用平台优势进行捆绑式授权。 合理的市场竞争应该有更多选择权,而不是「我这都是为你好」的家长式包办。 即便创作者发行整不明白,但不代表他们就应该放弃自由选择权。 但硬币是两方面。从另一方面来说,术业有专攻,各自做擅长的事儿,也未必不好。 你怎么看?(转载自新腕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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